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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宣传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和奖励办法

2014-1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招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调动参与招生就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校招生就业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制定本表彰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表彰和奖励在我校本科生招生宣传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招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指责任单位或独立责任人自行组织的招生宣传团队)和先进个人。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措施

第三条  学校每年召开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工作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本科生招生宣传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先进集体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位,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500元/人;并分别授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大连理工大学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五条  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先进个人,学校将在职称评聘、职级评定、评优及培训选拔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本科生招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申报条件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独立责任人组织的招生宣传团队能够坚决贯彻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要求,真正落实招生宣传工作责任制(责任单位落实招生宣传“一把手”工程),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较为专业的招生宣传工作队伍。

第七条  了解责任区域的招生政策,熟悉责任区域的生源状况,每年有详细的招生宣传工作计划和针对性的招生宣传方案,并在工作结束后能够进行认真总结。

第八条  按要求组织专业课教师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并严格按照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提出的专业课教师等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工作要求执行。

第九条  能够对参加招生宣传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有明确的纪律要求,招生宣传程序规范,招生宣传人员无违规违纪行为(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则在招生宣传先进集体的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能够与责任区域重点中学建立和保持长期稳定的沟通与联系,在优秀生源基地建设方面有切实可行的举措。

第十一条  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拓宽招生宣传渠道、挖掘招生宣传载体,工作具有创新性。

第十二条  对辽宁省外的责任区域,须至少达到以下一项指标要求:

(1)每年优秀生源基地录取总人数占本区域内录取人数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年,优秀生源基地的平均录取人数高于当地各中学录取人数的平均值;

(2)每年最低录取分数与当地一本控制分数线的分差高于上一年;

(3)每年录取平均分数与当地一本控制分数线的分差高于上一年;

(4)每年平均录取排名(所有录取考生名次加和后平均)高于上一年。

第十三条  对辽宁省内的责任区域,每年录取人数占全省当年录取人数的比例高于上一年,或录取平均分数高于当年我校在辽宁省录取平均分。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坚决贯彻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领导班子定期开展就业工作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各学部、学院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处的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生生源统计、签约管理、毕业生就业计划的核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性工作;日常管理规范,各项上报材料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建有学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站或就业信息专栏,就业信息渠道通畅、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与拓展工作,积极建立本学部、学院的毕业生实习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等,密切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定期开展用人单位走访及调研工作,市场建设工作思路明确,举措得力,效果显著。

第十八条  有效开展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咨询工作,结合本学部、学院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指导活动与讲座,每学期相关活动不得少于两次;定期开展“个性化”一对一就业指导咨询与帮扶工作。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责任担当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投身祖国建设;鼓励毕业生“立大志、入主流、上大舞台、成大事业”,引导毕业生服务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最急需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引领科技与时代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层次,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认真开展毕业生诚信教育,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协议情况良好。原则上,当年应届毕业生违约率(数据统计截至当年8月31日)应不高于全校应届毕业生违约率,或低于本学部、学院上一学年毕业生违约率。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数据统计截至当年8月31日)不低于全校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或高于本学部、学院上一学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毕业生择业心态及择业意向等调查,准确、全面掌握毕业生实际情况,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在毕业生推荐工作中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主动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每年撰写并公开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四条  定期开展本专业毕业生质量调查、就业市场考察调研工作,为本学部、学院调整培养方案、改革课程设置等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创新性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工作特色鲜明,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章  本科生招生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  热爱招生宣传工作,认真参加培训,主动学习并掌握我校的招生政策、招生特点等宣传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了解责任区域当年招生工作情况和近年我校在该区域录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热心解答考生及家长的问题,耐心细致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工作中善于团结,发挥团队作用,努力挖掘有效资源,积极献计献策,工作有创新、有成效、有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在全年的招生宣传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创新,出色完成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一条  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就业渠道拓展、就业手续办理、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方面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排忧解难,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第三十二条  所指导的毕业生群体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和较高的就业率水平。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就业工作研究,分析行业领域的就业市场,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跟踪调研,积极参与就业相关立项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奖评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设评定办公室,评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评定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均可向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需经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或招生宣传独立责任人推荐,由评定办公室组织评审,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时间为每年10月份。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